三五好友,把酒言歡,本是人生一樂事。但酒后明知好友醉酒,卻還搭車同行,釀成悲劇,誰來擔責?
2022年12月14日,譚某剛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車內乘坐譚某榮,譚某榮明知譚某剛飲酒駕駛)行駛時,車輛前部撞到前方停在路邊的姜某某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尾部左側,造成譚某剛、譚某榮受傷,譚某榮經送醫院搶救時已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譚某剛負事故主要責任,姜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姜某某駕駛的貨車在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譚某剛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常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賠償權利人訴至法院,請求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險常州分公司及譚某剛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辯稱:譚某榮與譚某剛系親屬關系,在事發當天兩人一起喝酒,并且在酒后譚某榮要求譚某剛開車送其回家,譚某榮在明知雙方均飲酒情況下未勸阻,故受害人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其公司的賠償責任應適當降低。原告方認為譚某榮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事故系因為譚某剛醉酒駕駛及姜某某違停造成,譚某榮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醉酒駕駛的搭乘人是否應當自負賠償責任,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醉酒駕車系公眾熟知的法律禁止性行為,譚某榮作為乘坐人,應當注意駕駛人員是否存在飲酒等不得駕駛車輛的情況,譚某剛已經處于醉酒狀態,其血液乙醇含量遠超醉駕標準,譚某榮明知該情況,但未勸阻譚某剛駕駛車輛,其乘坐車輛放任自身處于危險之中,應承擔責任。
故法院裁定:結合事故責任,由譚某剛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姜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譚某榮自負。
因此,法官提醒,酒后駕車風險極高,應勸阻駕駛人酒后駕駛車輛,更不能心存僥幸與飲酒駕駛人同乘,筑牢安全意識,確保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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